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40號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王詠卉
陳榮光 被告 張瑞芳
吳阿鳳 之繼承人 吳張帶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之被繼承人吳阿鳳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具狀追加上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逕送對造。
二、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亦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