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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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331號
上 訴 人 洪美櫻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白聖聰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3,6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
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上訴狀雖列 林銘聰 、 林秀枝 為訴訟代理人惟並未提出委任
狀,如擬委任二人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請併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