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51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申建 即 張志堅 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62,971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遵期辦理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