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51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申建張志堅 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62,971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遵期辦理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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