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117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林坤霏
       張毓巖
被   告  劉瑞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所
為之107年度雄小字第1170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名稱「新安產物海上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安東京海上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之原告名稱「新安東京
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經本院誤載為「
新安產物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然此等
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將
此顯然錯誤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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