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字第6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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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彰小字第6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被   告  周芊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肆仟玖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肆萬壹
仟伍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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