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122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馮福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
3月22日所為宣示判決筆錄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 馮福德 」,
應更正為「馮福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當事人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