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調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7933-EM駕駛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起訴未記載相對人7933-EM駕駛之姓名及住居所
,顯然欠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調閱警
局之交通事故處理資料,惟經本院調閱後,因本件非屬道路
交通事故,員警到場僅拍照紀錄備案,其交通事故處理資料
並無相對人之姓名或任何足資辨別相對人之特徵,爰裁定限
期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7933-EM駕駛之姓名、最新戶籍謄本
及其真正住所居所,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1件。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3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