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9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9年度除字第9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一久防水側漏工程│安泰商業銀行│98年8月20日│125,000元│BI0000000│││有限公司│松山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