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 詹焜鎮 被告 許愛珍
劉享易 林甫朋 尤威評 王昱翔 吳仁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矚訴字第1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 陳巧明 、 黃芬雀 部分,因違反一事不再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曹馨方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