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號原告 陳素珍
陳常蘊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佳容 被告 余茗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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