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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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66號聲請人 陳裔紘陳世明 (即 陳榮倉 之繼承人)聲請人 陳函瞳陳夙惠 (即陳榮倉之繼承人)聲請人 陳世芳 (即陳榮倉之繼承人)聲請人 陳夙華 (即陳榮倉之繼承人)聲請人 陳泳緁陳夙卿 (即陳榮倉之繼承人)前列陳裔紘即陳世明(即陳榮倉之繼承人)、陳函瞳即陳夙惠(即陳榮倉之繼承人)、陳世芳(即陳榮倉之繼承人)、陳夙華(即陳榮倉之繼承人)、陳泳緁即陳夙卿(即陳榮倉之繼承人)共同相對人 陳巧芬 相對人 陳信甫 相對人 陳信廷 上列聲請人陳裔紘即陳世明(即陳榮倉之繼承人)等五人因與相對人陳巧芬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裔紘即陳世明(即陳榮倉之繼承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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