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387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字第3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387號原告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代表人甲○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送達代收人臺東監獄武陵分監被告丙○○關係人臺灣台東監獄武陵分監
和解筆錄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八七號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簡字第00387號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年月日午時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受命法官詹日賢書記官宋鑠瑾通譯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到被告訴訟代理人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
二、原告其餘之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交關係人閱讀)無異議(或認確無誤)簽名於後。
原告訴訟代理人被告訴訟代理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書記官受命法官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李協明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