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小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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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小字第29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 告 潘菊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起訴前
即遷移戶籍至新址,上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未經合法送達,
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