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261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周孝蕙
吳明俊
被 告 楊益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321元,及其中27,799元自民
國97年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
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