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小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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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2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羅芙怡
被 告 吳俊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534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26
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