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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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6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姿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二、經查:
(一)受刑人潘姿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附表編號2、3、8、9)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附表編號
1、4、5、6、7),按上規定,上開罪刑須全部經受刑人同意而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以示受刑人願放棄易刑處分之利益後,檢察官始得以受刑人之同意及請求之範圍為據,就該範圍內不得易科罰金(含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與得得易科罰金(含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惟查,依卷附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所示(見執行卷第14頁),有關附表編號4、5、6罪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1號刑事判決一共判處受刑人3罪,分別宣告有期徒刑3年8月、4年、3年8月,然上開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編號3該案判決之罪刑,卻僅記載「3年8月一次、4年一次」,是檢察官本件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範圍與受刑人同意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範圍顯然有別,且逾越受刑人之請求,按上規定,難認檢察官聲請合法,應待重行確認受刑人聲請範圍後,再行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綜上,本件檢察官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廖建興附表:受刑人潘姿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毒品危│有期徒刑│105年7月│雲林地檢10│臺灣│105年度訴│106年2月│臺灣│105年度訴│106年3月│雲林地檢106│││害防制│10月。│19日│5年度毒偵│雲林│字第608號│15日│雲林│字第608號│16日│年度執字第93│││條例│││字第1460、│地方│││地方│││8號││││││1461號│法院│││法院││││││││││││││││││││││││││││││├─┼───┼────┼────┼─────┼──┼─────┼────┼──┼─────┼────┼──────┤│2│毒品危│有期徒刑│105年6月│雲林地檢10│臺灣│105年度訴│106年2月│臺灣│105年度訴│106年3月│雲林地檢106│││害防制│5月,如│2日│5年度毒偵│雲林│字第608號│15日│雲林│字第608號│16日│年度執字第93│││條例│易科罰金││字第1460、│地方│││地方│││9號││││,以新臺││1461號│法院│││法院│││││││幣1000元│││││││││││││折算1日│││││││││││││。││││││││││├─┼───┼────┼────┼─────┼──┼─────┼────┼──┼─────┼────┼──────┤│3│毒品危│有期徒刑│105年7月│雲林地檢10│臺灣│105年度訴│106年2月│臺灣│105年度訴│106年3月│雲林地檢106│││害防制│5月,如│19日│5年度毒偵│雲林│字第608號│15日│雲林│字第608號│16日│年度執字第93│││條例│易科罰金││字第1460、│地方│││地方│││9號││││,以新臺││1461號│法院│││法院│││││││幣1000元│││││││││││││折算1日│││││││││││││。││││││││││├─┴───┴────┴────┴─────┴──┴─────┴────┴──┴─────┴────┴──────┤│註:編號2、3之罪刑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8號刑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4│毒品危│有期徒刑│104年6月│雲林地檢10│臺灣│105年度訴│106年2月│臺灣│105年度訴│106年3月│雲林地檢106│││害防制│3年8月。│2日│5年度偵字│雲林│字第401號│23日│雲林│字第401號│29日│年度執字第10│││條例│││第2372、37│地方│││地方│││95號││││││71號│法院│││法院│││││││││││││││││││││││││││││││││││││││││││├─┼───┼────┼────┼─────┼──┼─────┼────┼──┼─────┼────┼──────┤│5│毒品危│有期徒刑│104年10│雲林地檢10│臺灣│105年度訴│106年2月│臺灣│105年度訴│106年3月│雲林地檢106│││害防制│3年8月。│月17日│5年度偵字│雲林│字第401號│23日│雲林│字第401號│29日│年度執字第10│││條例│││第2372、37│地方│││地方│││95號││││││71號│法院│││法院│││││││││││││││││││││││││││││││││││││││││││├─┼───┼────┼────┼─────┼──┼─────┼────┼──┼─────┼────┼──────┤│6│毒品危│有期徒刑│104年6月│雲林地檢10│臺灣│105年度訴│106年2月│臺灣│105年度訴│106年3月│雲林地檢106│││害防制│4年。│2日│5年度偵字│雲林│字第401號│23日│雲林│字第401號│29日│年度執字第10│││條例│││第2372、37│地方│││地方│││95號││││││71號│法院│││法院│││││││││││││││││││││││││││││││││││││││││││├─┴───┴────┴────┴─────┴──┴─────┴────┴──┴─────┴────┴──────┤│註:編號4至6之罪刑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1號刑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7│毒品危│有期徒刑│104年8月│雲林地檢10│臺灣│106年度訴│106年3月│臺灣│106年度訴│106年5月│雲林地檢106│││害防制│9月。│30日│6年度撤緩│雲林│字第97號│30日│雲林│字第97號│4日│年度執字第14│││條例│││毒偵字第14│地方│││地方│││28號││││││號│法院│││法院│││││││││││││││││││││││││││││││││││││││││││├─┼───┼────┼────┼─────┼──┼─────┼────┼──┼─────┼────┼──────┤│8│毒品危│有期徒刑│104年8月│雲林地檢10│臺灣│106年度訴│106年3月│臺灣│106年度訴│106年5月│雲林地檢106│││害防制│4月,如│30日│6年度撤緩│雲林│字第97號│30日│雲林│字第97號│4日│年度執字第14│││條例│易科罰金││毒偵字第14│地方│││地方│││29號││││,以新臺││號│法院│││法院│││││││幣1000元│││││││││││││折算1日│││││││││││││。││││││││││├─┼───┼────┼────┼─────┼──┼─────┼────┼──┼─────┼────┼──────┤│9│毒品危│有期徒刑│105年11│彰化地檢10│臺灣│106年度簡│106年4月│臺灣│106年度簡│106年6月│彰化地檢106│││害防制│6月,如│月6日│6年度毒偵│彰化│字第900號│26日│彰化│字第900號│2日│年度執字第32│││條例│易科罰金││字第445號│地方│││地方│││88號││││,以新臺│││法院│││法院│││││││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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