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092號

上訴人 楊紫綾

被上訴人 陳金福

訴訟代理人 蔡鈞傑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秉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梁夢迪

法官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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