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092號
上訴人 楊紫綾
被上訴人 陳金福
訴訟代理人 蔡鈞傑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秉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梁夢迪
法官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陳泰寧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092號
上訴人 楊紫綾
被上訴人 陳金福
訴訟代理人 蔡鈞傑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秉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梁夢迪
法官饒金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