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上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上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協興 被上訴人即被告 涂羅友妹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3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件刑案部分,經本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即被告有罪在案,則原判決以被上訴人上開刑案部分無罪並據以駁回上訴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洽,惟因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