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22號原告 林妍彤 送達代收人 陳世英 律師被告 胡宗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2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