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1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21日上午10時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提出循環利息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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