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小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豐小字第3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5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伍仟捌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廿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廿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負
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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