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小字第29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附表:
┌──────┬─────────────┬──────────────┐
│尚欠本金金額│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
│(新台幣)├────────┬────┼──────┬───────┤
││起迄日│年利率│起迄日│利率│
├──────┼────────┼────┼──────┼───────┤
│27,633元│自民國95年4月1│3.37%│自民國95年5│逾期6個月以內│
││日起至95年11月14││月2日起至95│者,按本借款利│
││日止││年11月14日止│率百分之10,超│
│├────────┼────┼──────┤過6個月者,本│
││自民國95年11月15│7.325%│自民國95年11│借款利率百分之│
││日起至清償日止││月15日起至清│20計付違約金。│
││││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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