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968號原告 楊志文 被告 葉鄭月霞 上列被告葉鄭月霞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029號),經原告楊志文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劉芳菁
法官鄧煜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秀金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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