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裁判案由:給付票款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 楊金西山 被上訴人 謝昌明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書記官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