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85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審易字第85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文祥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79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李毓華
書記官吳月華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彭文祥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彭文祥與 劉瑾瑜 為朋友關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接續犯意,先於民國102年5月中旬某日,乘其與劉瑾瑜至新竹市○區○○路○○○號之遠東巨城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城購物中心)看電影之際,利用劉瑾瑜前往洗手間而將皮包託其保管之機會,徒手竊取劉瑾瑜所有皮包內之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得手後,復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地點,持上開卡片前往如附表編號1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在簽帳單上簽署自己之姓名,使該特約商店營業人員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同意彭文祥以刷卡方式簽帳消費,並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予彭文祥,足以生損害於劉瑾瑜、花旗銀行、如附表編號1所示特約商店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管理之正確性;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承前竊盜之接續犯意,於同年6月5日至6月9日間之不詳時間,在上開巨城購物中心,亦乘其與劉瑾瑜至巨城購物中心看電影之際,利用劉瑾瑜前往洗手間而將皮包託其保管之機會,徒手竊取劉瑾瑜所有皮包內、甫於同年6月3日補發之花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1張得手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承前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於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時間,在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地點,持上開卡片至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在簽帳單上簽署自己之姓名,使各特約商店營業人員陷於錯誤,同意彭文祥以刷卡方式簽帳消費,並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予彭文祥,足以生損害於劉瑾瑜、花旗銀行、如附表2至7所示各特約商店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管理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刑事第八庭書記官吳月華
審判長法官李毓華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杜政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盜刷金額(│││││新臺幣)│├──┼──────┼───────────┼─────┤│1│102年5月16日│新竹市○區○○路○○○號│57,900元│││下午9時28分│(巨城購物中心)││├──┼──────┼───────────┼─────┤│2│102年6月9日│新竹市○區○○路○○號│17,149元│││上午11時35分│(晶實科技即StudioA│││││新竹中正門市)││├──┼──────┼───────────┼─────┤│3│102年6月9日│新竹市○區○○路○○號│11,250元│││上午11時56分│(巨洋電子材料行)││├──┼──────┼───────────┼─────┤│4│102年6月9日│新竹市○區○○街○○號│9,780元│││中午12時19分│(日宏玩具行)││├──┼──────┼───────────┼─────┤│5│102年6月10日│新竹市○區○○路42-44│4,750元│││上午11時56分│號1樓(CalvinKle)││├──┼──────┼───────────┼─────┤│6│102年6月10日│新竹市○區○○路○○號│14,000元│││上午12時28分│(全舜行國際有限公司)││├──┼──────┼───────────┼─────┤│7│102年6月10日│新竹市○區○○路○○號│1,980元│││上午12時49分│(Birkenstoc-中正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