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56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新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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