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9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9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3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
3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京燾 (即 周金嘉華 之繼承人)
周孟鈺 (即周金嘉華之繼承人) 周為慈 (即周金嘉華之繼承人) 周家瑜 (即周金嘉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叁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