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7號

原告 魏汝靜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芝香甜品屋即 陳雅妍 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萬5,297元(含加班費5萬6,202元、資遣費9,095元)及遲延利息,另請求被告補提撥1萬3,374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帳戶,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7萬8,67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上開規定,得暫免徵1,000元,是經扣除後,原告應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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