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21號
原告 黃慧淑
被告 李正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基金簡字第87號(原受理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67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鄭虹眞
法官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