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21號

原告 黃慧淑

被告 李正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基金簡字第87號(原受理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67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鄭虹眞

法官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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