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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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18號

原告 劉俊賢

被告 李昌諭

康仕廷

陳岷漢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567號犯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昌諭、康仕廷、陳岷漢因犯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劉俊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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