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4號
聲請人捷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黃旭
代理人 傅耕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辯論終結,判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示票據,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到期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捷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桃園分行
113年9月6日
152,150元
BPP0142044
2
捷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桃園分行
113年9月6日
8,050元
BPP0142045
3
捷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桃園分行
113年9月6日
809元
BPP0142046
4
捷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桃園分行
113年9月6日
295,784元
BPP0142047
5
捷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桃園分行
113年9月6日
15,650元
BPP0142048
6
捷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桃園分行
113年9月6日
1,566元
BPP014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