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4號

聲請人捷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黃旭

代理人 傅耕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辯論終結,判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示票據,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附表(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到期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捷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桃園分行

113年9月6日

152,150元

BPP0142044

2

捷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桃園分行

113年9月6日

8,050元

BPP0142045

3

捷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桃園分行

113年9月6日

809元

BPP0142046

4

捷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桃園分行

113年9月6日

295,784元

BPP0142047

5

捷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桃園分行

113年9月6日

15,650元

BPP0142048

6

捷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桃園分行

113年9月6日

1,566元

BPP014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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