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5號
法定代理人 陳据湖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松根 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4,2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