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簡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287號
原   告   蔡啓芳
訴訟代理人   黃裕仁
被   告   鍾德賢
兼訴訟代理人  鍾德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三
時,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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