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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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557號原告 杜麗鳳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 律師
黃于庭 律師被告 謝采纓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沁榆 被告 謝秀貞
謝秀芬 謝敏惠 謝文玉 謝小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6,570元(計算式:
509,510元×被告7人=3,566,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