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560號原告 李正陽 被告 鄭淑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依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扣除前已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補繳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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