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救字第14號聲請人 王樺雯 (原名 王化文 )法定代理人 許瑋天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一節之特別規定,依消債條例第15條規定之意旨亦當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現由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89號案件受理中),今因聲請人係植物人狀態,受監護宣告,每月僅領有身障補助等款項,全戶亦經核定為低收入戶,目前實無多餘資力繳納上開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審查核准全部扶助等情,並據其提出本院99年度監宣字第387號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板橋區影本及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經查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