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574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高秋倫 被告GRANDVASTLIMITED(中文譯名:遠大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月勤 被告 陳怡君
陳世昌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ꆼ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捌佰捌拾伍萬玖仟零伍拾玖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玖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肆佰陸拾捌元。
ꆼ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許瑞東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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