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債權關係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09號上訴人即原告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 上訴人即原告凱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百欽被上訴人即被告霖亞帷幕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泰 被上訴人即被告祥義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09號確認買賣債權關係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62,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莊琦華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