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93號上訴人 張易睦 被上訴人 張珮 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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