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抗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聲抗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抗字第124號抗告人 朱世梅 相對人 朱世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596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相對人並於抗告程序中提起反請求,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改定抗告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朱林阿珠 之監護人,惟朱林阿珠已於民國104年2月28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因朱林阿珠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本件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揆諸上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益銘
法官尹良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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