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82號聲請人頂福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傳家 代理人 王芳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2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塗蕙如┌──────────────────────────────────────────────────────┐│支票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新臺幣)││人││││││││├─────────┼─────────┼───────────┼────────┼─────────┼───┤│頂福園藝有限公司│桃園縣蘆竹鄉農會外│98年11月15日│50,000元│FA0000000│ 謝輝雄 ││法定代理人陳傳家│社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