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職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59號原告 游清江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被告美商優比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維潔 訴訟代理人 陳黛齡 律師
楊永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職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