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79號聲請人金利來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合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0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塗蕙如┌──────────────────────────────────────────────────┐│支票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金利來金屬有限公司│台北富邦銀行桃園分│103年11月30日│61,095元│TY0000000││法定代理人張合池│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