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92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謝振宏 相對人XINCHANGHUALABELWEAVINGCO.,LTD法定代理人 余榮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按支付令命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期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向其借款屆期未清償為給付服務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為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緃然其法定代理人於本國設有戶籍地址,本件支付命令仍應對相對人公司國外登記址送達,即須向國外送達之,因於法有違,依上開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