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皓煒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十六字起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章曉文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