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79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陳坤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陳淑珍 間請求離婚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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