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44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50元,惟查,本件原告係以
一訴主張二個訴訟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惟依原告訴之聲
明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445,000元及利息部
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45,000元;另依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被告
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屋內修繕,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000元
(以原告主張之修繕費為準),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491,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尚需補繳55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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