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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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文龍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龍因強盜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少訴字第2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確定,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惟受刑人嗣因未按規定執行保護管束,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撤緩字第292號裁定宣告撤銷緩刑;復因公共危險、業務過失致死及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7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嗣受刑人因上開案件接續執行,而於民國103年6月5日入監執行迄今,其縮刑期滿日期為108年6月5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9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97951號核准假釋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受刑人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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