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576號
107年度訴字第70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建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8號、107年度毒偵字第669號),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均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郭建華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5年3月5日上午10時許,在彰化縣鹿港鎮頂番婆附近某產業道路旁,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粉末混和置入玻璃球內,再點火燒烤吸食煙霧,而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
(二)被告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6年9月22日晚間9時許,在彰化縣○○鄉○○街○○號附近道路,將海洛因粉末摻入香菸後點火吸食煙霧,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依第303條所為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郭建華已於107年7月14日死亡,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陳明照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