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7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7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70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名志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名志之妹妹 鄭嘉惠李育青 之弟弟 李炤易 之妻,李炤易、鄭嘉惠、李育青及李炤易母親 李林祝 、李炤易兒子 李俊承 、李育青女兒 徐欣純 均同住在彰化縣○○鄉○○村○○路○段○○○號房屋。緣李炤易、鄭嘉惠夫妻2人於民國106年10月29日晚間吵架時,李炤易動手毆打鄭嘉惠,鄭嘉惠以電話告知鄭名志,鄭名志遂於同日晚間9時7分許,趕至上址,並於未得李育青同意下,即侵入該住宅2樓,敲打李炤易房間木門並咆哮要李炤易出來,因李炤易未回應,鄭名志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以腳踹開房間木門,致該木門及喇叭鎖遭毀損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李育青,因認被告鄭名志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李育青告訴被告鄭名志之犯行,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本院民事調解回報單、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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